1988年3月11日,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《电磁辐射保护规定》,规定了电磁辐射的保护限值范围为100KHZ—300GHZ;
1989年《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》被正式批准为国家标准,限值是0.4毫瓦/平方厘米;
1989年批准的《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》提出了电磁波辐射污染的二级容许限值:一级标准为安全环境,在这种环境下长期居住、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(包括婴儿、孕妇和老弱病残者)的健康不受任何影响;二级标准为中间环境,长期居住生活在这种地区的人群,可能会产生潜在性不良反应,要加以限制;超过二级标准以上的环境;会给人体带来有害影响,周边环境只可以用作绿地和种植农作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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